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。随着广大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,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,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护权,诉诸法庭,通过打官司获得赔偿。
1995年4月,我县城关农民王某因购买县水泥厂劣质水泥造成财产损失8500元,经与该厂多次协商未果,遂诉至县人民法院。1995年8月,县法院判决县水泥厂赔偿王某8500元。当时先赔偿了王某5000元。
1996年11月,王某再次向水泥厂索要剩余款3500元。水泥厂不给,并说早已付清了,当时忘记叫王某给写收据。王某气不过,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,执行人员审查后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9条关于“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,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”的规定,认为王某的申请已超过了法定期限,遂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申请。
王某官司虽然胜诉了,仍然损失了3500元,其教训不能不说是深刻的,因此,我真诚地忠告广大消费者——官司胜诉莫大意,申请执行要及时。山西李喜斌